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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1728344669664N/2023-00642 分  类: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东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 年 08 月 14 日
标  题: 【行政处罚】东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东市监处罚〔2023〕60号 发布日期: 2023 年 08 月 14 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行政处罚】东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东市监处罚〔2023〕60号
  • 索 引 号:11371728344669664N/2023-00642
  • 分  类: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东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  题:【行政处罚】东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东市监处罚〔2023〕60号
  • 成文日期:2023 年 08 月 14 日
  • 发布日期:2023 年 08 月 14 日
  • 内容概述:【行政处罚】东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东市监处罚〔2023〕60号

【行政处罚】东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东市监处罚〔2023〕60号

行政相对人

名称

菏泽天香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一百店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东市监处罚〔2023〕60

违法行为类型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违法事实

     2023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菏泽天香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一百店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大药房销售处方药品“诺氟沙星胶囊”未凭真实处方销售及未开具药品销售凭证,菏泽天香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一百店这种行为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执法人员曾于2023年7月6日对菏泽天香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一百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大药房销售处方药品“布洛芬片”未凭真实处方销售,其行为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予以责令整改,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由于菏泽天香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一百店重视程度不够,仍存在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情形,以至于我局执法人员在 2023年7月25日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大药房仍存在销售处方药品未凭处方销售的行为。

处罚依据

   菏泽天香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一百店销售处方药品未凭真实处方销售及未开具药品销售凭证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2023年7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菏泽天香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一百店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大药房销售处方药品“诺氟沙星胶囊”未凭真实处方销售及未开具药品销售凭证,菏泽天香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一百店这种行为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执法人员曾于2023年7月6日对菏泽天香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一百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大药房销售处方药品“布洛芬片”未凭真实处方销售及未开具药品销售凭证,其行为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予以责令整改,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由于菏泽天香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一百店重视程度不够,仍存在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情形,以至于我局执法人员在2023年725日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大药房仍存在销售处方药品未凭处方销售及未开具药品销售凭证的行为。菏泽天香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一百店销售处方药品未凭真实处方销售及未开具药品销售凭证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1000元的罚款。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8月10日

履行方式

已经履行

处罚机关

东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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