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县欢迎您!今天是2025年5月22日星期四

东劳人仲案字〔2025〕第18-1号仲裁决定书公告(受送达人:山东常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常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海慧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已审结,因通过电话通知、邮寄等方式无法将仲裁决定书送达至你单位,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东劳人仲案字〔202518-1号仲裁决定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东明县曙光路西段人社局4010室,联系电话:0530-6259917)领取以上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东劳人仲案字〔2025〕第18-1号仲裁决定书决定: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本决定为最终决定

特此公告。



东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512

打印 关闭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