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编制、移交城建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责令整改,对建设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编制、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责令整改,对建设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以便采取措施,确保地下管线、地下设施的安全运行。没有查询而擅自开工的引起事故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或者不按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把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凡是不按规定收集、整理、报送(移交)工程档案的,作为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必要时将向社会公布。在城乡规划、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节能减排等执法检查时,把工程资料管理方面的内容纳入执法检查项目,并吸收城乡建设档案人员参加,依法督促检查工程资料管理环节存在的问题。
东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