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1728MB2846691Y/2023-00206 | 分 类: | 中小微企业 |
发布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东明县税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3 年 08 月 02 日 |
标 题: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3 年 08 月 02 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内容概述: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 索 引 号:11371728MB2846691Y/2023-00206
- 分 类:中小微企业
- 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东明县税务局
- 标 题: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成文日期:2023 年 08 月 02 日
- 发布日期:2023 年 08 月 02 日
- 内容概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为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四、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