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1728004526640N/2022-00015 | 分 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东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 年 04 月 11 日 |
标 题: | 东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明县行政应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2 年 04 月 11 日 |
文 号: | 东政发〔2022〕13号 | ||
内容概述: | 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 效力状态: | 失效 |
统一登记号: | DMDR-2022-0010003 | ||
有效期说明: | 到期失效 |
- 索 引 号:11371728004526640N/2022-00015
- 分 类: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东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2 年 04 月 11 日
- 标 题:东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明县行政应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2 年 04 月 11 日
- 文 号:东政发〔2022〕13号
- 内容概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行政应诉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县行政应诉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 效力状态:失效
- 统一登记号:DMDR-2022-0010003
- 有效期说明:到期失效

东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明县行政应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政发〔2022〕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现将《东明县行政应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立足自身工作职责,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东明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1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1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山东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应诉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
第五条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
第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分管被诉行政行为所涉工作的副职或党组成员。
第七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县行政应诉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县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下级政府、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和受政府委托的组织,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按照谁主管(承办)、谁负责、谁应诉的原则,具体承办涉及本单位主管事务的行政应诉工作。
县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机关(机构)的,或承办行政应诉工作的机关(机构)不能确定的,由县政府办公室与县司法行政部门确定承办行政应诉工作的主办、协办机关(机构)。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县长或由县政府确定党组成员出庭应诉。
第九条 县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承办行政应诉工作的机关(机构)应当将答辩状和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报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同时,应当向县政府书面报告情况和争议化解方案。
县司法行政部门在对承办行政应诉工作的机关或机构报送的相关材料审查后,应当督促其办理行政应诉相关手续。
第十条 县政府办公室应当自收到行政应诉文书之日起2日内转至县司法行政部门,县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交由承办机关或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发挥本机关法治机构、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做好下列行政应诉工作:
(一)根据案件有关情况制定应诉方案;
(二)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组织人员出庭应诉;
(四)负责行政应诉案卷的立卷归档,按照有关规定报备;
(五)对行政案件及行政应诉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按要求提交行政应诉工作报告;
(六)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认真研究办理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并函复人民法院;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出庭应诉,并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应诉机关及应诉承办单位应当于人民法院开庭时间2日之前,将开庭传票和确定的拟出庭负责人报县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行政应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社会关注度高的;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人民法院书面通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五)其他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出庭的。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人员出庭应诉应当遵守以下基本规范:
(一)准时出庭,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庭的,必须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说明理由;
(二)尊重法官和诉讼参与人;
(三)遵守法庭纪律和庭审秩序,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四)着装整洁,举止得体;
(五)语言规范,用语文明。
第十七条 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参与调解。
行政机关在参与调解过程中应当遵循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前,行政机关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的,应当依法主动纠正。
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及人民法院。
第十九条 被诉行政行为被判决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变更、责令履行职责、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履行给付义务或承担赔偿责任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撰写结案报告,报送县政府并向县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结案报告应当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行政机关与原告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结果;
(三)败诉原因分析、相应的整改措施、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条 县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后,承办行政应诉工作的机关或机构,应当自收到判决、裁定之日起3日内将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报县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承办行政应诉工作的机关或机构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不服,要求上诉的,应当自收到一审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3日内将上诉意见报送县司法行政部门,由县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并提出建议后报县政府审定。
县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承办行政应诉工作的机关或机构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应当报请本级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向行政机关制发司法建议书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结果函告人民法院,并抄送县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应诉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理行政案件的;
(二)法定期限内不提交答辩状、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
(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
(四)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的;
(五)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妨碍司法、扰乱秩序等情形的;
(六)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
(七)未按规定函复司法建议的;
(八)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和备案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行政应诉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保障县级行政应诉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应诉行政机关应当保障本行政机关应诉所需经费、装备、车辆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