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政府、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指导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三)发布安全生产信息,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四)负责工矿商贸行业(含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五)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六)对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等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七)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组织、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应急救援队伍,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九)对消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十)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地)火灾等灾害防治工作;
(十一)协助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地震应急准备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风险防范工作;
(十二)依法查处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等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违法行为;
(十三)负责防震减灾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